聚樂退換貨政策
自訂單成立或加入會員則表示您同意商店服務條款與本退換貨政策。若不同意,請勿訂購商品,避免爭議。
- 七日猶豫期說明
- 無法退換貨之商品
- 退換貨商品寄回方式
- 退換貨工作天數
- 退換貨運費計算方式
- 退貨注意事項
- 其他注意事項
【七日猶豫期說明】
非試用期,取貨隔日起算7日。(超過7日即無法辦理)
貼身衣物類商品,考量衛生疑慮,試穿請隔輕薄上衣,避免沾染香,異味與其他可能造成汙染之因素,若因上述原因,可能會造成無法退換貨。
【無法退換貨之商品】
貼身衣物依據2016消費者保護法公告,為保障其他消費者權益,考量衛生疑慮,為七天鑑賞期除外商品。
特價/特殊類商品(商品頁有特別註明者)、已下水、使用、有香味、異味...等未維持商品新品狀態,易於腐敗、效期較短的食品等以上狀況,無法提供退貨服務。若自行寄回者,也將視為廢棄物處理,且不提供寄回服務,並視為不同意退換貨政策,將視為不受歡迎往來對象,直接列入黑名單。
【退換貨商品寄回方式】
若需退換貨,請先聯絡客服人員。須在申請退貨日起三日內寄出退換貨商品,否則將取消退貨資格。
請將商品包裝好(或使用原包裝),包裝內附上以下資訊:
退貨請告知:訂購人姓名/行動電話/退款銀行代號/分局/匯款帳號
換貨請告知:訂購人姓名/行動電話/欲換貨商品尺寸規格
我們收到您退回的商品,並確認商品外觀及包裝須維持完整,無下水清洗...等,會盡速協助退換貨作業。
【退換貨工作天數】
退換貨商品寄回約需2-3天送達,自收到退換貨商品後,處理作業約14個工作天,請耐心等候。
完成後將使用商店訊息或原訂購email等方式通知。
【退換貨運費計算方式】
聚樂購物將於接獲買家您申請退貨之次日起1個工作天內檢視您的退貨要求,受理後將提供退貨地址及收件資料,請於提供後3個工作天內寄出退貨商品,退貨運費由買家自行負擔。
商品寄出後請提供物流公司、物流單號,廠商於收貨後會檢查商品完整度,若沒問題則完成退貨程序。物流單據,請保留至退款完成為止。
若為重大瑕疵品/商品寄錯:請先拍照通知我們,判定為重大瑕疵,我們無條件為您補發新品,瑕疵換貨運費由聚樂負擔。
【退貨注意事項】
- 整筆訂單退貨,若原訂單包含滿額贈品(或活動贈品)需一併退回
- 部分退貨後,若原訂單金額已不符合滿額贈(或活動贈品)資格,相關贈品需一併退回
- 前兩項所述贈品若無一併退回,則退款時,將依商店內商品之銷售金額,扣除該贈品銷售金額後,退回剩餘款項。
- 部分退貨後,若原訂單內容已不符合折扣優惠活動資格,原訂單商品將以單件原價計算,退款金額將扣除折扣差額後退回。
- 須在申請退貨日起三日內寄出退換貨商品,若否將取消退貨資格。
【其他注意事項】
- 如因個人因素退/換貨次數過多,我們有權暫停或終止您全部或部份的購物與服務資格,敬請見諒。
- 線頭、輕微脫線、極小汙點、尺寸2~3cm誤差、扣眼未開、螢幕色差或商品拍攝環境光源造成的些許顏色差異,在國際驗貨標準皆屬可接受的範圍,故非瑕疵,不得做為重大瑕疵退換之因由。
- 退/換貨時必須為全新狀態及完整包裝。(包含:內外包裝、贈品等)商品如沾染彩香水味或汙漬、配件不全、已使用、洗滌過,則恕無法接受退換。
- 團購商品若需退貨需全部退回,或是可以採用換貨方式。
法源依據
一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: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,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,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。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,不在此限。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,由行政院定之」。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,消費者於網路購物,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,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,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於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所規定之特殊商品,企業經營者即可在網站告知消費者,該等商品「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」之情形。
二、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自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,該準則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,規定作為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前段之合理例外情事,以平衡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間之權益。準則第3條規定,通訊交易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,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。另準則第2條規定,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1、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2、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3、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4、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5、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6、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7、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民法第 259 條
契約解除時,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
定外,依左列之規定:
一、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,應返還之。
二、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,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。
三、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,應照受領時之價額,以金錢償還之。
四、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,應返還之。
五、就返還之物,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,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,請求其返還。
六、應返還之物有毀損、滅失或因其他事由,致不能返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。